【以案说纪】 为什么醉驾的雷志强没有被开除公职
2020年10月27日《梅城清风》刊载了《黄梅县纪委关于5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》其中通报了“县财政局干部雷志强醉酒驾驶问题”。有部分党员干部反映雷志强为什么没有被开除公职的问题。
雷志强,男,汉族,生于1962年1月,2004年3月任黄梅县财政局下设的某事业单位副主任,2017年7月被免去所任职务,为黄梅县财政局事业编制一般工作人员。
雷志强因在武汉市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。2019年11月13日,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雷志强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2020年4月,雷志强被开除党籍,同时县财政局给予雷志强降低三个岗位等级处分。
纪律溯源
雷志强作为一名党员,犯罪被判处刑罚,应当受到党纪处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:党员犯罪,有下列情节之一的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(一)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(含宣告缓刑)的;……。雷志强犯危险驾驶罪,被判处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,应当被开除党籍。
雷志强作为县财政局下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,根据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分。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: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。其中,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该条第二款: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,被依法判处刑罚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根据本条规定,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的,最低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。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,予以开除公职处分: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;二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的。本案中,雷志强有事业编制,2017年7月被免去所任职务,为县财政局下辖的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,不属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由县财政局根据其违法犯罪事实,依据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,对其作出相应的处分。由于拘役在刑罚种类中属于主刑中一种,但不是有期徒刑,因此对雷志强的处分应按照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”执行。雷志强没有任职,只适用于降低岗位等级处分。鉴于雷志强已受到开除党籍处分,依据省纪委等五部门2012年9月18日印发的《关于受党纪“三大处分”和行政监察对象受行政撤职处分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》“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,应降低三个以上职务层次”,因此县财政局给予雷志强降低三个岗位等级处分合法合规。
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: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,予以开除处分。即雷志强的行为在2020年7月1日后应予开除公职处分。
简要评析
随着从严治党不断深入,执纪执法越往后越严,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酒驾、醉驾的严重危害性,坚决杜绝侥幸心理,加强自我约束,本着对自己、对家庭、对组织负责的态度,切实增强法纪意识,莫让一次贪杯毁了党员干部的政治前途、毁了一个家庭的幸福。